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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铁道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6年04月17日 19:43  点击:[]


 

 

 

 

 

 

新疆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新铁职院〔202650 

 

 

 

 

关于印发《新疆铁道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平台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新疆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参赛管理办法》经学校 2026 年第

9 次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疆铁道职业技术学院

2026  4  17 日


 

 

新疆铁道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平台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科研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科学研究、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的作用,根据上级部门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平台是指依托学校优势专业,整合校内外资源,集聚和培养优秀人才及科研团队、开展产业关键性技术研究、服务产业高质量发展的综合性创新载体,分为两类四个等级:

政府计划平台:指依托学校(新疆铁道职业技术学院为第一依托单位),由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立项建设的各级各类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协同创新中心、实验室、智库、研究院(所)、创新团队等,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三个等级。

学校计划平台:指二级学院,由学校正式发文批准立项建设的协同创新中心、产业研究院、博士(教授)工作室、科技创新团队等,等级为校级。

第三条  科研平台实行开放共享服务,积极向社会公众开放,宣传创新进展,承接工程技术研究、设计、试验和成套技术等委托服务。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应纳入自治区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服务网络平台管理,开展对外服务,实现资源共享。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产教融合处是科研平台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

(一)制定支持科研平台建设的有关政策文件和建设规划,指导科研平台的建设和发展。

(二)组织论证科研平台组建方案,择优认定符合条件的校级科研平台;组织建设成效突出的校级科研平台申报政府计划平台。

(三)对已认定的科研平台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校级科研平台的运行评价,并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开展政府计划平台的运行评价。

(四)预算科研平台年度经费,审核建设经费和横向匹配经费使用。

(五)重视科研诚信建设,营造求真务实、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科研氛围。

(六)协调解决科研平台建设中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教学单位是科研平台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

(一)组织本单位科研平台的申报和管理,督促、协调科研平台的建设和运行。

(二)落实科研平台建设和运行相关工作,筹措平台建设和运行所需经费,保障科研平台顺利建设和正常运行。

(三)组建跨专业团队,引进高层次人才进入科研平台。

(四)推动产学研合作,促进成果转化应用。

(五)协调解决科研平台建设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科研平台负责人是科研平台建设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


 

 

 

(一)编制年度建设任务书和建设预算,按照学校科研经费管理要求合法、合规、合理使用项目预算经费。

(二)组建科研团队,在开展纵向科研项目研究和横向技术服务活动中,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遵守学术规范和科研诚信,防止出现学术不端行为。

(三)重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保密工作,严格遵守实验室安全和环保管理相关规定,做好仪器设备的防火、防盗、防尘、防潮等安全保护工作;建立安全工作台账,定期对仪器设备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做好研究过程的数据资料、技术成果档案保存和保密工作,确保科研平台安全运行和创新发展。

(四)按照相关部门要求向科研平台批准部门和学校报送平台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定期组织的评估和检查,确保建设目标顺利实现。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七条  政府计划平台申报与认定。

(一)二级学院按照政府部门下发的申报通知要求和申报条件,组织开展相关申报工作;产教融合处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论证、评审和指导,并协助申报单位完成申报工作。

(二)科研平台获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后,应在 1 个月内将批准设立文件、平台建设任务书报产教融合处备案。

第八条  校级科研平台申报与认定。

申报部门按照学校下发的申报通知要求和申报条件,组织开展相关申报工作。


 

 

 

(一)具有明确稳定的研究方向,所从事的研究工作符合地方产业发展需要,在行业内有一定优势,具备承担市级及以上科研项目的能力。

(二)平台负责人须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与良好的合作精神,能在研究团队中发挥核心凝聚作用;身体健康,精力充沛,愿意并能长期投入科研一线工作,并满足以下条件中的任意 2 项:

1.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在本研究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科研成果丰硕或技术研发能力突出;

2.主持完成市厅级及以上课题 2 项;或主持横向课题 1 项,且自然科学类到账经费 10 万元及以上,社会科学类到账经 3万元及以上。

3.以第一发明人获得发明专利 1 项或实用新型专利 2 项;

4.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核心期刊论文 1 篇及以上;

(三)产教融合处组织校内外专家对申报单位申报材料进行论证、评审,并根据评审意见,确定拟建设名单,提交校长办公会和校党委会研究,对通过拟建设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发文予以认定。

(四)校级平台建设周期 3 年, 自认定发文之日起计算。

第四章  建设任务

第九条  遵循“聚焦产业、择优布局、分类建设、定期评估、动态调整”原则,科研平台承担以下建设任务:

(一)依托优势专业群,聚焦区域经济发展需求,对接行业产业技术升级方向,确定应用研究和技术服务方向。


 

 

 

(二)承担有关部门委托的研发任务,保证科研平台的开放共享,为国家、自治区、市、校相关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提供研发和实验条件。

(三)整合校内外资源,广泛吸纳科研院所、行业企业等创新力量,构建跨学科、知识技能互补的科研创新团队,培养高素质的一流专业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队伍。

(四)通过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合作等方式,协助行业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工艺优化和新产品开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动产学研用深度融合。

(五)对接政府、企业和社会资源,争取经费与政策支持;推动国际合作项目,引入先进技术理念和资源。

(六)举办技术研讨会、行业论坛等学术活动,促进产、学、研技术交流;开展科普教育活动,指导和带领学生参与科研工作,培养学生创新能力。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条  科研平台经费来源包括政府部门支持经费、企业提供横向项目经费和学校资助经费。

第十一条  建设期内学校资助经费标准:校级和市厅级 5—8 万元/项;省部级和国家级按照上级部门财政拨款经费 1:1配套。学校资助经费主要用于科研平台基本建设和运行。

第十二条  科研平台经费支出严格按照上级部门和学校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做到专款专用。

第六章  考核评价


 

 

第十三条  科研平台实行分类设立、动态调整、优胜劣汰的运行评价制度。学校每年对科研平台运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市厅级及以上科研平台除学校考核以外还需根据批准部门规定接受定期评估。

第十四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4 个等级,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限期 1 年进行整改。整改期间酌情减少资助额度。

第十五条  考核主要指标包括:

(一)学术方向:根据建立科研平台的条件,检查是否有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和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及落实情况。

(二)研究队伍:研究队伍的年龄、结构、层次是否合理,每个方向人员配备情况。优秀人才引进计划落实情况以及职称晋升、人员流动等情况。

(三)研究成果:承担市级以上科技项目及科技成果获奖情况, 出版、发表或授权的论文、论著、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其他科技成果,成果应用与产业化情况。

(四)科技服务:承担的横向委托项目、成果转化、技术服务等情况。

(五)学术活动:科研平台内部学术活动、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组织国内外学术会议情况。

(六)学术兼职:科研平台人员在国内外专家委员会、学会/协会、评审委员会、杂志编委会等的兼职情况。

(七)专业建设:参与人才培养及教学改革情况。


 

 

 

(八)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第十六条  科研平台负责人每年 11 10 日前将年度建设情况及其证明材料、次年工作计划报产教融合处。

第十七条  产教融合处组织专家对平台运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材料审查、实地核查。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科研平台在科研资源配置方面予以倾斜。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计划平台由二级学院牵头提出变更申请,经二级学院审核同意后,报产教融合处备案;政府计划平台由二级学院牵头提出变更申请,经产教融合处审核同意后,报上级部门备案。

(一)科研平台负责人变更。

(二)科研平台依托单位变更。

(三)科研平台承担主体注册地发生变更。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导致科研平台无法继续建设运行的,学校计划平台应由二级学院牵头提出终止申请,经教学单位审核同意后,报产教融合处审核备案;政府计划平台应提出终止申请,经二级学院和产教融合处审核同意后,按要求报相关部门审批:

(一)主要骨干技术人员离职,或合作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二)科研平台负责人主动提出终止申请的。

(三)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

第二十条  校级计划平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撤销科研


 

 

 

平台资格:

(一)运行评价结果连续两年为不合格的。

(二)逾期不报送评价材料的。

(三)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

(四)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

(六)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政府计划平台的撤销按批准单位要求执行。

第八章   

第二十一条  与校外企事业单位共建的科研平台,由二级学院向产教融合处提出申请,经产教融合处审核,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方可开展建设。平台建设应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为原则,签署合作协议,明确共建各方责任、义务、权利及利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产教融合处负责解释。


 

 

 

 

 

 

 

 

 

 

 

 

 

 

 

 

 

 

 

 

 

 

 

 

 

 

 

 

 

 

 

 

 

 

 

 

 

 

 

 

 

 

 

 

 

 

 

 

 

 

抄送:校属各单位

新疆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26  4  17  日印发

 

上一条:关于印发《新疆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新疆铁道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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