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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铁道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2025年10月30日 19:40  点击:[]


 

 

 

 

 

新疆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新铁职院 2025 166〕号

 

 

 

关于印发《新疆铁道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

经费管理办法(修订)》 的通知

 

 

各校区管委会,各职能处室,各二级学院:现将《新疆铁道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修

订)》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疆铁道职业技术学院

2025  10  28  


 

新疆铁道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升学院科研创新和服务能力,激发教职工活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资管理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2021]32 号)、《国务院关干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 (国发[2018]25 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37 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177 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新财规[2022] 8 号)及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的实施方案》 (新科政字 [2022]11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项目经费由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专款专用,所有科研项目经费均需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的统一帐号内,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三条  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的主要来源有:

(一)纵向项目经费:指学校通过承担政府计划类科学研究项目,从中央和地方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拨款,以及学校作为科研项目合作单位收到的由主持单位转拨到学校的科研经费。

(二)横向项目经费:是指未列入各级政府部门科研规划,


 

 

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民间团体、个人及国外政府企业等委托开展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或社会服务,双方依照合同法签订合同,经费来源于委托方或合作方提供的资金。

(三)校级项目经费:学校从事业费中划拨的科研经费。

第二章 职责和权限

第四条  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实行“统一领导、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权限范围履行管理职权。科研经费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学校职能部门、项目所在部门、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科研处、财务处、纪检监察室、资产处、项目所在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在科研经费管理与使用方面各负其责。

科研处: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并会同财务处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并审核经费预算。督促项目负责人按核定的经费预算合理使用经费;审批需要科研处批准的经费预算调整;审核科研外拨经费的拨付。

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会同科研处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并审核经费预算;监督项目负费人严格按照财务规定合理使用经费,做到专款专用;负责审核科研项目结题经费决算;拨付绩效和科研外拔经费。

审计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对科研经费的预算执行、使用的合法合规性、内部控制及管理责任等情况进行全面监督评价并督促整改。

资产处: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物品采购;对项目形成的固定


 

 

资产登记入账。

项目所在部门: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部门,要根据专业特点和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审核项目经费信息,督促项目预算执行。

项目负责人:科研经费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负有直接责任,要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科学规范管理,并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学院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有效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五条  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等项目主管部门或经费来源单位有明确的经费管理规定的,按其管理规定执行;凡项目委托方或合作方在项目合同中对经费使用有明确规定的,按其合同规定执行;项目主管单位或项目委托方对经费管理没有明确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章 预算编制与管理

第六条  项目预算编制要求

(一)项目经费预算编制严格遵守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和任务完成的可行性原则。根据科研活动规律和特点,开展预算编制,无需提供过细的测算依据。

(二)项目经费预算编制时需编制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

收入预算主要包括申请项目的财政资助经费和自筹配套经费。收入预算除申请专项经费外,有自筹配套经费要求的,由项目申报人提供符合经费管理要求的资金来源说明,交学校科研处


 

 

及财务处审核。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各单位应分别根据所承担研究任务的实际需要编制经费预算,并由项目承担(牵头)单位进行审核汇总。我校作为项目承担(牵头)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加强统筹协调,避免项目承担单位与合作单位之间的重复预算。

支出预算包括与项目实施有关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第五章规定的开支范围编制。并对直接费用中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进行说明。

(三)项目申报单位在编制预算时,应当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预算,以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预算应据实编制,不得简单按比例编制。对 5 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购置和外拨财政科研项目资金需提供明细并重点说明。

第七条  财务处、科研处应按照经费管理要求,从经费使用和项目管理的角度为科研经费预算编制提供建议和指导,审核经费预算。

第八条  项目立项环节评审实行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共同审核机制,在项目评审的同时进行预算评审。

第九条  在人才类和基础研究类项目中逐步推行经费包干制,选择相关科技计划探索开展经费使用“包干制” 改革试点,不再编制项目预算,使用范围限于科研活动相关的合理支出。项目负责人在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支出的基础上,自主决定项目经费


 

 

使用。

第四章 经费使用范围及标准

第十条  项目资金支出是指与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项目资金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第十一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一)设备费。主要用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计算类仪器设备、软件工具,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 以及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相关费用。

(二)业务费。主要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所需购置材料和消耗性费用等相关支出。主要包括材料、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档案, 以及其他支出。

1.材料支出,主要用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其他材料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2.测试化验加工支出,主要用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委托或与外单位合作(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进行的检验、测试、化验、加工、计算、试验、设计、制作、分析等所支付的费用。


 

 

3.燃料动力支出,主要用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相关仪器设备、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

4.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支出,主要用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论证,以及组织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开展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的费用。

5.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档案支出,主要用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资料购买及印刷、文献检索、专业通信、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档案等费用。

6.其他支出,主要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之外的其他相关支出。

(三)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劳务性费用, 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项目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

第十二条  间接费用主要用于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项目承担单位为了项目实施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设施及房屋,水、


 

 

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第十三条 项目转拨经费的管理(包括外协转拨和外包转拨)

(一)外协转拨指科研项目由多个单位联合申请,经费先由资助方下拨至负责单位,再由负责单位按协议将经费转拨至其他联合申请单位的行为。外协转拨应严格按照项目任务书和预算中列示的联合申请单位和额度转拨经费。

(二)外包转拨指科研项目在研究过程中,将部分测试化验及加工工作委托给其他单位所发生的经费转拨行为。外包转拨应严格按照项目任务书和预算中列示的外包研究内容和经费签订外包合同。

(三)转拨的科研经费, 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并提供项目立项文件或批复,严格按照项目协议书或合同中的列示额度转拨经费,经科研处、学院逐级审核后, 由财务处对公拨付。

科研项目经费不得以现金方式进行经费外拨。项目负责人对可以转拨经费业务真实性、合理性和相关性负责,不得借协作科研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或在合同(任务书)约定之外转入与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或个人。

第五章 经费管理及使用

第十四条  学校对校级项目、纵向项目和横向项目给予一定的科研经费资助或配套,资助或配套标准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财政科研项目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用于与项目实施相关的支出。


 

 

第十六条  经费使用审批

(一)科研经费报销流程须遵照《新疆铁道职业技术学院财务支出审批办法(试行)》执行。

(二)项目经费支出经项目负责人签字和科研处、财务处负责人审核签字后,1 万元及以下的开支须经业务分管校领导签字方可支出;1 万元以上至 5 万元及以下的开支须经业务分管校领导与分管财务的校领导签字方可支出;5 万元以上至 20 万元须经校长办公会会议决定;20 万元以上须经校党委会会议决定。经费报销严格按照财务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经费预算需调剂的,国家在相关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中,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无明确规定的,按以下程序调剂。

(一)项目预算总额调整、项目承担单位或合作单位变更及项目间预算资金调剂的,需按相关程序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二)设备费预算需调剂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经科研处、财务处等对其合理合规性审批后办理调剂手续。

(三)项目主管部门对间接费用预算调整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若无规定的,原则上不予调整。

(四)其他预算如需调剂,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报科研处、财务处备查。

第十八条  对于纵向项目和校级项目,凡用项目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和软件,其产权归学校所有,项目组成员拥有使用权。


 

 

仪器设备的管理按照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科研项目结题验收前,项目负责人应全面清理项目经费应收应付等往来账款,完成应收及暂付款的报销或归还等结算手续。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项目主管部门要求和相关文件规定办理结题验收手续,并于规定时间内向科研处提交项目结题资料,办理结账手续。

第二十条  项目结余经费的使用。国家和上级部门对项目结余经费的使用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对项目结余经费的使用没有规定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工作实际继续使用。

第二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原则上应适时终止其科研经费使用:

(一)项目负责人因故无法继续开展研究工作,又没有相应整改措施的;

(二)项目负责人在科研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被立案查处的;

(三)项目负责人被举报,并经校学术委员会认定发生严重学术道德问题或学风问题的;

(四)项目按计划已到完成时间,但未完成计划任务,项目负责人未向主管部门申请延期,或延期申请未获批准的;

(五)在项目进行过程中发现的其他问题,经上级或学校主管部门、校学术委员会研究决定需要终止经费使用的。


 

 

第二十二条  中止项目、撤销项目、未通过验收项目,结余经费的使用按项目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个人收入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四条  上述规定中的纵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与项目主管部门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新疆铁道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新铁职院〔2024〕30  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新疆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5  10  28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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