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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双师型”教师认定及管理办法

2026年05月01日 13:52  点击:[]

           新疆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双师型教师认定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深化新时代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教师20196、《关于做好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通知》教师20222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新20245等精神,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规范“双师型”教师认定与全周期管理,培养既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又具有较强的专业动手能力和丰富实践经验的双师型教师队伍,强化教师实践能力,提高教育教学水平,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公共课教师、校内其他具有教师资格并实际承担教学任务的人员,正式聘任的校外兼职教师。

第三条  双师型教师依据不同条件分别设置初级、中级和高级双师型教师实行认定与管理相结合、动态管理、定期复核制度。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分管人事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教学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人事处、教务处、产教融合处负责人及各二级学院院长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日常组织、材料受理、资格初审、档案管理等具体工作。

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上级关于 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政策要求;

2.审定我校 双师型教师认定方案、标准及流程;

3.组织开展申报、审核、评议、公示等工作;

4.研究处理认定工作中重大事项与异议申诉;

5.负责认定结果审定及发布。

 

第三章  认定标准

  基本条件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素养,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二)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践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做到工学结合、知行合一、德技并修。在教育教学和技术技能培养过程中落实课程思政要求,形成相应的经验模式。

(三)坚持把师德师风作为衡量双师型教师能力素质的第一标准,强化对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素养的考察,近五年师德师风考核达到合格等次。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在影响期内不得参加双师型教师认定,已认定的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

(四)具备相应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掌握先进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积极参与教学改革与研究。能够采取多种教学模式方式,有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教学。

(五)紧跟产业发展趋势和行业人才需求,具有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积极深入企业和生产服务一线岗位实践,时长、形式、内容、标准等应符合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相关规定。理解所教专业(群)与产业的关系,了解产业发展、行业需求和职业岗位变化,及时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融入教学。

 校内教师申报各层级双师型教师,在满足第四条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初级“双师型”教师

1.教育教学方面

具有较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教学技能,熟练掌握所教课程的课程标准、教学原理、理论教学和各类实践教学方法等,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教学效果较好,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2)具有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职称;

3)近五年教学评价结果达合格及以上。

2.教研科研方面

具有一定的指导和开展教育教学及科学研究能力,在教学改革和专业建设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近五年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2项:

1)参与研究校级及以上教学改革项目或科研项目;

2)参与制定校级及以上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3)参与制定校级及以上课程标准或建设精品课程;

4)参与建设校级及以上实验室或实训基地项目;

5)获得校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或科研成果奖;

6)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教学改革论文或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

7)参与其他经认定的教研科研项目。

3.专业实践方面

具有一定的专业实践能力和相关实践经历,积极承担实习实训教学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等工作。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2项: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职务(职称);

2)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资格初级及以上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初级及以上证书(含1+X证书);

3)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行业特许资格(执业资格)证书;

4)近五年有六个月以上(可累计计算)企业(或社会)实践工作经历;

5)近五年参与为企事业单位开展的各类技术研发和相关服务或被企业聘请为兼职专业技术人才为企业服务;

6)近五年本人在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等比赛中获得校级三等奖及以上奖项;或指导学生参加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等比赛获得校级三等奖及以上奖项;

7)三年内参加所在地州、师市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双师型教师培训或教师专业技能培训,完成规定的培训内容,掌握相应专业的关键技能,取得相应专业的教师培训合格证书;

8近五年参与获得与本专业相关国家授权专利或者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成果转化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

9近五年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技术规范1项。

(二)中级“双师型”教师

1.教育教学方面

具有较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技能,了解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和可供借鉴的教学经验,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2)具有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职称;

3)近五年教学评价结果达良好及以上。

2.教研科研方面

具有较强的指导和开展教育教学及科学研究的能力,在教学改革和专业建设实践中取得较突出的成果。近五年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3项:

1)作为骨干参与研究校级及以上教学改革项目或科研项目(排名前三)

2)作为骨干参与制定校级及以上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排名前三)

3)作为骨干参与制定校级及以上课程标准或建设精品课程(排名前三)

4)作为骨干参与建设校级及以上实验室或实训基地项目(排名前三)

5)作为骨干获得校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或科研成果奖(排名前三)

6)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教学改革论文或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

7)参编著作、译著或教材;

8)作为骨干参与其他经认定的教研科研项目(排名前三)

3.专业实践方面

具有一定的专业实践能力和相关实践经历,在实习实训教学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等方面取得一定成果。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3项: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职务(职称);

2)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资格中级及以上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中级及以上证书(含1+X证书);

3)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行业特许资格(执业资格)证书;

4)近五年有六个月以上(可累计计算)企业(或社会)实践工作经历;

5)近五年主要参与1项及以上为企事业单位开展的各类技术研发和相关服务,成果已被企业使用,效益良好或被企业聘请为兼职专业技术人才为企业服务;

6)近五年本人在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等比赛中获得自治区或兵团级三等奖及以上奖项;或指导学生参加技能竞赛类、科技发明类等比赛取得自治区或兵团级三等奖及以上奖项;

7近五年作为参与人(排名前3)获得与本专业相关国家授权专利或者计算机软件著作权2项以上,并转化后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提供成果转化相关证明);

8近五年参与完成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技术规范2项。

(三)高级“双师型”教师

1.教育教学方面

深入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特色鲜明,教学业绩突出,形成可供推广和借鉴的教学经验或模式,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2)具有教师系列高级及以上职称;

3)近五年教学评价结果达良好及以上,且至少获得1次优秀等级。

2.教研科研方面

具有较强的指导和开展教育教学及科学研究等能力,在教育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近五年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4项:

1)获评地市级及以上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教学能手、技术能手、名师工作室负责人、大师工作室负责人、教学创新团队带头人、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负责人等;

2)主持校级及以上教学改革项目或科研项目;

3)主持校级及以上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编制;

4)主持校级及以上课程标准制定或建设精品课程;

5)主持校级及以上实验室或实训基地建设项目;

6)主持获得校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或科研成果奖;

7)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教学改革论文或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及以上;

8)主编著作、译著或教材;

9)主持其他经认定的教研科研项目。

3.专业实践方面

具有一定的专业实践能力和相关实践经历,在实习实训教学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等方面取得较为显著成果,在指导和培养青年教师方面成绩突出。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4项: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高级职务(职称);

2)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资格高级及以上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高级及以上证书(含1+X证书);

3)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行业特许资格(执业资格)证书且每年承担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1项以上;

4)近五年有六个月以上(可累计计算)企业(或社会)实践工作经历;

5)有五年以上企业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主持1项或主要参与2项及以上为企事业单位开展的各类技术研发和相关服务,成果已被企业使用,效益良好或被企业聘请为兼职专业技术人才为企业服务;

6)近五年本人或指导学生入围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集训队,或本人在技能竞赛类、教学成果类、科技发明类等比赛中获得自治区或兵团级二等奖及以上奖项;或指导学生参加技能竞赛类、科技发明类等比赛取得自治区或兵团级二等奖及以上奖项;

7近五年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与本专业相关国家授权发明专利,并转化后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提供成果转化相关证明);

8近五年主持完成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技术规范1项。

  校外兼职教师申报各层级双师型教师,须经学校正式聘任(聘期1年及以上),具备相关专业实践教学能力,实际承担专业课理论或实践教学,且年度教学考核和师德师风考核合格。

(一)初级双师型教师。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职务(职称),并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二)中级双师型教师。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职务(职称),并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高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三)高级双师型教师。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高级职务(职称),并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高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在相关行业中具有一定声誉的能工巧匠、技术能手、地市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或师市级以上拔尖人才等。

 

第四章  认定程序

  认定工作按照个人申报、审核推荐、组织认定等程序开展。

(一)个人申报。符合条件的教师按认定级别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提交《“双师型”教师认定申报表》(附件2),不得同时申报多个级别。

(二)审核推荐。二级学院对审核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符合认定条件的教师在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双师型”教师认定领导小组认定,提交教师个人《“双师型”教师认定申报表》(附件2)和《“双师型”教师认定汇总表》(附件1

(三)组织认定。由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领导小组组织实施认定工作,严格按照标准条件,规范程序,保证质量对材料进行认定,认定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提交自治区教育厅,教育厅组织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复查,评估复查通过后,进行备案并发布认定结果的公告。


                           第五章 业绩考核与素质复核

第九条  “双师型”教师实行职期内岗位业绩考核,对“双师型”教师能力素质5年一周期复核,复核标准如下:

(一)师德师风考核。坚持师德师风第一标准,实行一票否决。职期内每年度师德考核、年度考核须为合格及以上。

(二)教育教学考核。职期内每年度完成学校规定教学工作量,承担相应理论教学、实践实训、理实一体化教学任务,每年度教学质量评价达到对应层级的要求。

(三)教研科研考核。在职期内按现认定层级要求完成相应层级教研科研任务,且认定时的教研科研业绩不作为复核业绩。

(四)专业实践考核。在职期内按现认定层级要求完成相应层级专业实践任务,且认定时的专业实践业绩不作为复核业绩。       

第十条  复核通过的,可延续5年有效期,复核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复核的,自动取消“双师型”教师称号。取消称号后,符合条件可重新按程序申报认定。

第十一条  复核时已达到高一等级认定要求的,可认定为高一等级的“双师型”教师。

第十二条  复核由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双师型”教师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主动提交《新疆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双师型教师期满复核申请表》(附件3)及佐证材料。

  

                               第六章 激励措施

第十三条  “双师型”教师在岗位聘用、评优评先、培训进修、骨干教师选拔等工作中,同等条件下优先遴选、优先推荐,与职称评审挂钩。

第十四条  学校将“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纳入师资队伍建设总体规划,优先保障培养培训经费,优先安排企业实践、国培省培、行业交流、技能提升、外出进修等项目。

第十五条  充分发挥中、高级 “双师型” 教师示范引领作用,优先聘任为专业带头人、课程负责人、教学团队负责人,承担青年教师培养、教学改革、专业建设、技能竞赛指导等关键任务。

第十六条  对业绩突出的“双师型”教师,在教学成果奖、岗位晋升、外出学习等方面予以倾斜,树立典型,示范带动全校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提升。

 

第七章  附则

十七  本办法中近五年如不足五年,按实际教学年限计算。

十八  双师型教师认定按照专业大类和专业申报,其所申报的专业大类和专业按照教育部颁布的《职业教育专业目录(2021年)》和各年度的专业目录增补清单

十九  双师型教师,由于师德师风、违规违纪或申报材料弄虚作假并经查实的,撤回双师型教师认定结果,3年内不再受理其双师型教师认定申请。

二十  本办法所指各类竞赛、技能比武、比赛等以各级行政部门或各级行政部门委托相关部门组织的竞赛、比赛为主。

二十一  双师型教师的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5月份进行一次,双师型教师称号有效期为五年。

二十二  本办法202651日起施行

 

下一条:关于做好庆祝第41个教师节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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